寺庙是僧人住持佛法和修学的道场,是实践佛陀慈悲济世教义的的活动场所,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我们应充分发挥其多方面职能,发扬中国佛教三大优良传统,提倡人间佛教积极进取思想,使之成为清静庄严具有三宝的道场,成为佛教界庄严国土,利乐有情,走与社会主义相协调道路的立足点。为加强寺庙管理,维护寺庙的合法权益,保障佛教活动如法律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令、政策以及佛教规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体制与本寺组织机构
第一条:本寺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并接受市佛教协会的组织领导。
第一条:本寺组织机构的设置,参见附件(一)《大云寺组织机构》。
根据机构设置,本寺由住持综理寺务。各执事必须各司其职,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本寺各方面工作,凡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监院汇报,并由住持召集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寺务小组的组长必须由本寺住持担任,由主要执事组成,可吸收爱国爱教,作风正派,有组织和工作能力的居士参加,寺务小组各执事任期为一年。寺务小组应每年召开不少于二次全体会议,主要议题是年度计划决策、基建项目、年度总结。管理制度及任免事项等。
第二章 僧众修持与佛事活动
第四条:努力安排组织好僧众修持,坚持做好早晚功课,学习经教,严守戒律,整肃
僧严。僧人务须僧装、素食、独身。
第五条:本寺将创造条件在具备基本条件后。将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对佛教基本教义的认识水平,启发他们广学力行,爱国利民的积极性,指导他们正信正行。
第六条:本寺兴办佛事活动的规模、次数、时间将有计划地进行,以避免妨碍僧人学习和寺内其它工作。
第七条:本寺内不得进行不属佛教的迷信活动。
第三章 收徒传戒与僧团管理
第八条:对自愿出家者,须信仰虔诚,家庭同意,经查明身份来历。符合出家条件的,
方可接受,经一年时间考察合格后,再式披剃。
第九条:接受皈依弟子,应郑重如法进行,受皈依人须经佛教徒介绍,并填写登记个人性名、简历及介绍信等,交皈依师保存。
皈依弟子,有违反三皈,丧失佛教徒基本条件者,由皈依师除名。
第十条:本寺不传授三坛大戒。有关传授三坛大戒详见中国佛教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汉族佛教寺庙剃度传戒问题的快议》。严禁借买卖戒牒及皈依证授受僧人和佛教徒身份。
第十一条:本寺将根据实际需要,提高常住僧人名单,并报呈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名额内,凡接受常住僧人,已出家必须验明戒牒或所在地区佛协(无佛协组织可由原寺庙)证明及身份证。新出家的按照第八条规定办理。对要求常住的僧人,须考核一年合格后方能办理常住之必要手续。
第十二条:常住僧人如还俗离寺,本寺交予以除名,收回戒牒。对不守戒律,不遵寺规,又经教育不改者,经寺务会议讨论决定,予以迁单。对利用僧尼身份进行招摇撞骗,为非作歹,败坏佛门,影响极坏者,经寺务会议讨论决定,报上一级佛教协会批准,收缴其戒牒,对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常住僧人须定居两年以上,方可外出参学,并须经寺住持同意开具证明。注明参学地点和往来期限。滥开证明或擅自离寺酿成严重后果者,须追究责任。
本寺目前暂不具备挂单条件,因此一律不予挂单。
第四章 生产僧才与学习研究
第十四条:寺内安排时间,逐步建立制度,组织僧人和常住居士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时事政策,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增强爱国守法观念,提高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
第十五条:本寺将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智力投资,采取多种方式,发现和培养僧人,指导和输送品德较好,佛学、文化水平较高的中青年僧人钻研教理,认真学藏,使佛法后继有人。
第十六条:本寺将组织有文化造诣的僧人,聘请教内外有关专门人才,有计划地整理寺志,并把谱写寺志与造就人才结合起来。
第十七条:本寺执事由住持提名,经代表会议审议决定。本寺按十方丛林一样班子,不强调徒弟接班。
第五章 生产自养事业与布施施事收入
第十八条:根据我国佛教家禅并重传统,因寺制宜,逐步发展农林、手工业等生产事
业和法物流通、素斋、客舍等自养事业,贯彻以寺养方针。但人事、财务、业务必须由寺统一管理,寺内在总体布局上应把生产服务区同寺内主要殿堂划分明显。
寺院职工人员根据寺实际情况需要,由当家聘请人士,具备爱国爱教,讲究卫生,身体健康,尊重寺内的清规和宗教习惯。对个别严重违犯宗教政策和劳动纪律的职工。对搬弄是非破坏团结,影响极坏的个别人员,寺领导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寺内不接受社会上的单位和个人在寺区内任意开设商业、服务网点或举办陈列。经报请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所设网点和举办的活动均应以下影响寺庙清静庄严为原则,并纳入本寺管理范围。
第二十条:本寺可以接受信徒自愿布施(包括佛事收入),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向信徒勒捐。本寺在量力自愿的原则下,支持社会公德事业,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向寺庙摊派财物。
外国佛教界、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不附带政治条件和无损寺庙主权的捐赠,本寺可以接受。
一切布施、捐款,除明确供养个人以外,均归寺内财务。
第二十一条:根据本寺财力,积极创造条件兴办佛教文化和教育事业。
第六章 接待外宾与海外联谊
第二十二条:认真做好接待外宾工作,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联谊活动。在接待中,应做到热忱友好、文明礼貌,不卑不亢,体现政策,注意威仪。
第二十三条:寺庙在涉外活动中要坚持爱国爱教,独立自主的原则。本寺原则不聘请外国或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的佛教界人士参与佛协工作。必须要时需经批准后方可商请。
第七章 文物保护和园林管理
第二十四条:寺内文物,包括经像、法器、供具、古建、碑碣、墓塔、字画、古玩、树木等等,均应登记造册,确定级别,建立档案,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免遭香火熏染和人为损坏,不得被任何单位和个人占有。
第二十五条:寺内园林管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搞好绿化,管好山林,整洁环境,美化观景,遵守有关法规并接受园林部门指导。
第八章 财务制度与物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寺实际,建立和健全现
代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议、出纳人员,各司其职,一切收入,均需凭证记账,严格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寺实行民主理财。本寺采用由住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凡大宗开支经由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住持不得以权谋私、**行贿、应定期向常住大众公布账目,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寺内物资,必须指定有关人员专职保管,造册登记,严格采购。发放手续,并定期检查。
第二十九条:本寺区在基本建设时期,为完善法律手段,减少财产纠纷,拟聘请法律顾问,以维持本寺合法权益。
(有关财务方面详见附件《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章 做好治安与消防工作
第三十条:本寺根据国家治安条例,建立治保小组,制订具体措施,接受公安部门指
导,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寺根据消防部门要求,建立消防组织,配置消防器材,落实消防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常备不懈,消防火灾隐患。并接受消防部门的监督。
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寺的一切收入都必须有书面记录。记录的凭证为化缘簿和收款收据二种。化缘簿和收据应编制顺序号,依顺序号领发使用。
二、收入凭证应指定人员(兼职)负责保管。采用以旧换新的方法领发给使用人。每次领发时必须将领发数量、顺序号起讫号码登记入册,回缴时必须核查有否缺页。
三、使用收款凭证的收款员必须妥善保管收款凭证,不得失少,遇到写错作废亦将废票保存上缴。收款时(尤其是随缘乐助款)必须当着缴(捐)款人的面填写收款凭证,并及时将所收现金,票据交出纳员入库。
四、本寺的一切开支,包括购物、基建、赠款、补助、津贴、工资、借款、旅差费等必须经寺当家审核批准,未经当家批准的出纳员不应支付。
五、购物、基建等出支必须凭国家规定的正式发票报销。对于个别特殊情况正式发票确实难以取到的应说明原因并在便据上写明款人姓名,住址方可凭便据报销。不论正式发票还是便据,在报请当家审批之前必须加盖经办人印章,否则当家不应批准。
六、每月月终会计应将当月的所有支出凭证审查一遍,凡是没有寺当家签名(盖章)的一律视为无效凭证退回出纳重新处理。
七、本寺小店采购商品的支付凭证,除了采购员在凭证上盖章外还应由营业员盖章,以示物品收到。小店当月发生的应付款由经办人登记入册,定期核对,防止重复支付。小店的库存商品,每季季末盘点一次,盘点时由寺当家派员监盘。
八、本寺坚持集体理财和勤俭节约的财务原则。凡一元以下的开支由寺当家批准,一万元以上的大宗项目由管理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每年年终向全寺公布财务账目,接受群众监督,实行民主理财。
九、财会人员应根据财会制度和本寺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财会帐册,记帐、编制报表必须做到字迹清楚,记载正确,编报及时。当月的会计报表应于次月六日之前送往本寺当家。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所有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十、寺内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应指定人员负责保管,登记造册,定期盘点,防止失散。
十一、出纳现金500元以上在存入银行,500元以下应随时放入保险箱内,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十二、腊烛头、银锭灰是本寺重要收入来源之一,应指定人员负责收集、保管、销售。销售定应征求寺当家意见。销售时由经管人负责过称,出纳员负责收款。
本财务制度自二00三年三月二日起施行。凡以前财务制度与本规定有出入者,以此规定为准